招商资管承接通道业务却“假戏真做”,一审判决被最高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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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深华发(SZ.000020)公告,就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资管”)诉深华发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中恒集团”)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要求撤销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下达的民事判决,并发回省高院重审。

蓝鲸财经获得的裁定文件影印版显示,最高院认为,武汉中恒集团主张的事实若属实,并根据资管计划有关合同的约定,招商资管只是案涉融资款的管理人,只能协助资金融出方主张债权,招商资管在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行使诉讼权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从最高院裁定书来看,招商资管应仅依托牌照资质,在该融资架构中扮演通道角色,或非真实的资金融出方。值得注意的是,深华发曾公告,将上亿股份质押给招商资管。因此,该融资架构涉及深华发控股股东的股票质押,招商证券主张融资方违约的举动不仅关乎数百万的利息巨额的违约金和十亿规模的本金,还是可能波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裁判文书网显示,原省高院(2019)粤民初63号一审判决曾根据招商资管申请,曾裁定查封查封、扣押、冻结武汉中恒集团名下价值500万元财产。7月26日,最高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要求该案发回重审,并对上诉人武汉中恒集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7万余元予以退回。

有当事方关联人士透露,武汉中恒方面于8月15日方收到最高院重新寄出的裁定书,招商资管案件已于8月12日在省高院重新立案,案号为(2022)粤民初6号。法院相关方面对蓝鲸财经表示,涉纠纷信息目前不便告知案外人员。

债务人应已通过合作方抹平债务,委托人缺席、招商证券自行起诉或蹊跷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信息,2015年,武汉中恒集团因融资需求,与平安银行协商一致,由平安银行设计结构化产品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融资。招商资管作为渠道方与武汉中恒集团签署《股票质押回购协议》。

2016年12月,武汉中恒集团与深圳华侨城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恒祥基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华侨城更新”)围绕武汉、深圳等的多个地产项目签署合作协议。武汉中恒集团下达付款指令,将华侨城更新本应支付给武汉中恒集团的11亿元拆迁补偿款中的10.8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委托华侨城旗下华侨城资本购买平安银行的债权收益权。据蓝鲸财经了解,武汉中恒集团曾就此与华侨城更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上述事宜。

后来,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2018年4月,招商资管便以武汉中恒集团股票质押到期未及时赎回为由提起诉讼。

最高院下达的裁定书还提到,根据武汉中恒集团主张,案涉10.8亿元融资本金系由平安银行通过鹏华资产秋实5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指定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鹏华资管”)认购招商资管股融宝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再由鹏华资管指令招商资管向武汉中恒集团提供。此后,根据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的协议安排,华侨城资管通过与平安银行签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受让5号资管计划的受益权。

由此来看,平安银行原本是底层的资金融出方,招商资管应当只是结构化产品中的“门面”。2016年,武汉中恒集团出借给华侨城更新10.8亿元款项,委托华侨城资管受让平安银行的债权收益权。华侨城资管取代平安银行的位置成为债权方,但这笔资金的实际来源是武汉中恒集团,武汉中恒集团已变相归还融资款。在此操作下,平安银行在结构化产品中退出,华侨城资管支付了拆迁补偿款、武汉中恒集团股票被质押,或可免于受到其他纠纷牵涉的股票冻结风险等。

就公开信息,尚无平安银行或华侨城关联方起诉武汉中恒集团的相关公开案件文书。

委托方按兵不动,通道机构却立地跳脚。通常,出资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资管公司仅承担通道管理义务,无需对标的信用风险进行尽职调查。招商资管则曾就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在2017年11月曾有三个交易日低于警戒线后,武汉中恒集团未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提前回购,因而追索融资利息等。蓝鲸财经获得的省高院民事(2019)粤民初63号判决书显示,招商资管的主张包括被告支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称其有权对质押的1.16亿股“深华发A”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款在债券范围内优先受偿。

开庭公告显示,招商资管诉武汉中恒集团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曾诉至福田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方在省高院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招商资管应已从武汉中恒律师方获得平安银行、鹏华资管、深华发资管与武汉中恒集团之间的协议内容,在2016年,武汉中恒集团已将10.8亿元借给华侨城更新,并用于华侨城资管受让平安银行的债权收益权。庭后,招商资管应已了解案涉资金的债权债务关系,华侨城更新或平安银行均应已无诉求向武汉中恒集团追讨债务。

有资深法律界人士分析,由于《商业银行法》有关分业经营的强制性要求,武汉中恒以名下深华发股票作为增信措施向平安银行借款,而银行不得投资公司股权,因此必须借助通道业务,从而有了嵌套式结构;招商资管作为“名义持有人”,只是授权签署主体,在没有委托人正式指示或授权的情况下,应无权对武汉中恒集团提起诉讼,该案应追加平安银行、鹏华资管、华侨城更新作为案件第三人。平安银行以及华侨城更新涉足涉案资金流转环节。截至目前,暂无公开显示,有第三人参与该案。

目前,能向招商资管发出指令解除股权质押的主体应是华侨城资管。介于上述提到的,深华发曾公告,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更新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这也成了横亘在上述融资架构中,另架构无法拆解的“鸡肋”。

公明旧改项目“招风”,前后合作万科及华侨城,败诉律所索千万提成

据工商信息,华侨城更新由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持股51%,深圳市花伴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9%。后者实控人为自然人。华侨城资本则是华侨城全资子公司。

双方纠葛可追溯至七年前深华发A和万科的合作。2015年8月,深华发和武汉中恒与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万科地产”)就公明旧改项目签署合作协议,万科作为开发商拿下该老厂房旧改项目。协议签署后的一年时间里,双方合作进展并不顺利并诉诸仲裁。

公开信息显示,万商天勤律所代理深华发与万科公明旧改纠纷仲裁案。该案败诉后,万商天勤要求支付减免索赔额的提成费,仲裁庭支持了万商天勤的诉求。公告显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9)D618号裁决,裁定深华发A和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向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940.2万元及其违约金。

在万科之后,华侨城是深华发宣布接手公明旧改地块的合作方。据深华发A在19年9月公告,基于多个项目的合作关系,武汉中恒借款给华侨城10.8亿,用于购买《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资产受益权。质押的担保资产正是武汉中恒持有深华发A的股权,即涉文章前述提及的债务纠纷。

接近武汉中恒集团人士声称,前述律师牵线武汉中恒集团与华侨城的合作,其暂未提供相关的商谈记录。该律师与华侨城存在渊源。中国政法大学报道曾提及,万商天勤深圳所负责人张志曾在华侨城任职。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介绍,张志曾策划及办理过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城市更新权利争议仲裁案、亚洲华侨城与天津津滨股份公司房地产收购仲裁案。万商天勤在14年曾发布公告,受聘担任深圳招商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万商天勤官网,张志的有关介绍现无旗下客户包括华侨城的相关信息。

由于案件涉及股权质押,事关上市公司控制权。深华发控股股东与华侨城合作,间接导致了招商资管案目前的局面。深华发方面公告,招商资管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在重新审理期间不存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和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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