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此外,《通知》明确支持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武威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微信采访时表示,《通知》围绕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合同变更、采购项目电子化等环节所提出的政策要求,是构建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化政府采购制度的直接体现,使得打造法治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进程得以进一步深化。
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在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方面均有所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更加明确,也更加严格。
武威表示,受过去广泛存在的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参与竞争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问题影响,在实际参与政府采购竞争过程中,一些企业常常对能否及时有效获取政府采购招标信息、能否公平一致获取竞争资格、能否公正合理开展评审活动、能否按时有序获取采购资金支付等存有疑虑,且上述问题对异地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来说显得更为突出。
在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方面,《通知》要求,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而在加快支付采购资金方面,《通知》明确,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
武威表示,《通知》提出的相关举措解决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时面临的部分障碍因素,为提高参与效率、改善参与质量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的政策支持,预计将会显著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所面临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积极性,企业对于政府采购市场制度环境将会形成更为稳定的发展预期。
支持开展政府采购融资
《通知》明确,支持开展政府采购融资。省级财政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积极推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本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信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
与此同时,要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武威表示,进一步强化对政府采购融资支持政策实施的相关要求,将为获取政府采购订单的企业化解融资约束,为降低融资成本提供直接的政策支持,尤其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建立在政府采购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政府采购融资支持政策,将会实现财政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合理风险共担,增加了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服务范围的动力与信心。
“此次《通知》发布不仅会增强各地财政部门的统筹落实力度,也会有效改善企业参与享受政府采购融资支持的程序便利条件,使得企业可以在高质量履行政府采购订单的同时,针对政府采购搭建的新型政银企关系所带来的融资改善空间制定合理的经营发展规划。”武威强调。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