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赵丽红-已离任)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自2020年7月1日任职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条款要求,勤勉尽责,独立行使职权,致力于维护公司管理规范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赵丽红,公司已离任独立董事。1970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曾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的说明
本人在任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在任期间公司共召开12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任职期间,本人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准时参加历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并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在任期间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查,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第七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共召集了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并向董事会出具意见。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召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次,审议了《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议案》《关于对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议案》,对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出具意见。
三、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2023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情况如下:
1、2023年1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事项、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2月2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
3、2023年3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
4、2023年4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购买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暨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2023年6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为参股公司申请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2023年8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于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结构事项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8、2023年9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发表独立意见。
9、2023年12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对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独立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明确意见,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审计机构聘用、内部控制评价、利润分配预案、提名董事等重大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对关联交易和审计机构聘用发表了相关的事前认可意见。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本人未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核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特别职权。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基地实地考察等方式到公司进行现场走访,报告期内现场工作时间共计17天。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年报相关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相关制度要求,积极参与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工作,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2022年度及2023年度工作情况的汇报,仔细审阅相关资料,了解、掌握2022年及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与会计师保持密切沟通,保证了2022年度及2023年度报告披露的合规性及有效性,维护了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董事会决策以外,还积极关注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检查,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督促并监督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包括审阅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等;每季度审阅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每半年审阅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专项报告,及时了解公司内控规范建设进展,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3、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履行职责,注重自身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意识,加强自身履职的能力。
独立董事:赵丽红(已离任)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