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蒋林树先生、罗婷女士、倪静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事先认可将《关于公司与首农食品集团重新签署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调整北京星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规模的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01元/股调整为 3.002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2.64元/股调整为 2.632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价格为 3.002元/股(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确定);因北京首农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涉及的 37名激励对象(均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2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价格为调整后的 2.63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及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与首农食品集团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是必要的、有利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是公允的;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调整北京星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规模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蒋林树、罗婷、倪静
2023年 8月 24日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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