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凯撒(000796):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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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凯撒: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6 证券简称:*ST凯撒 公告编号:2023-093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近期,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撒旅业”)收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亚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4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9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0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1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2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3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4号】,及《决定书》【(2023)琼 02破 3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4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5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6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7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8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9号】,三亚中院裁定受理对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晟和”)、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体坛”)、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撒”)、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旅行社”)、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食控股”)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 7家公司管理人。

2、因三亚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3年 11月 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凯撒”,证券代码仍为 00079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3、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0,485.59 万元,且 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 2023年度出现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条规定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3.7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4、三亚中院定于 2023年 12月 1日上午 9时 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 7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申报工作尚在开展中,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5、三亚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3年 6月 25日,凯撒旅业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三亚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6月 27日披露的《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2023年 7月 3日,公司收到(2023)琼 02破申 4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三亚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临时管理人。同日,临时管理人发布《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7月 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启动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关于临时管理人发布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关于临时管理人发布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通知书》,申请人申请对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进行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月 2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近期,公司收到三亚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4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9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0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1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3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4号】,及《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3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4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5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6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7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8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9号】,三亚中院裁定受理对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 7家公司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及子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及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一)法院裁定受理凯撒旅业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39925241XR
(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座(2#楼)6楼 601室
(4)法定代表人:林宏新
(5)经营范围:负责三亚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中央商务区项目特定的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运营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 10月 28日
裁定书案号: (2023)琼 02破申 4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凯撒旅业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号楼 6 层 618 房,系三亚中院辖区内,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依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涉案房屋,凯撒旅业应依约支付租金,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凯撒旅业享有到期债权,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凯撒旅业进行重整。根据申请人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凯撒旅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重整原因。凯撒旅业是海南省唯一的旅游类上市公司,多年来深耕于旅游服务和航空铁路配餐行业,是国内领先的旅游综合服务商,具备品牌效益和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凯撒旅业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的可能。

受理三亚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凯撒晟和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THF233E
(3)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 B座(2#楼)6楼 603室
(4)法定代表人:王渊
(5)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食品经营;文具用品批发、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零售;日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玩具及动漫衍生产品批发;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零售;珠宝首饰批发、零售;通讯设备批发;家用电器批发;照相器材及望远镜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针纺织品批发、零售;服务服饰批发、零售;鞋帽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 10月 28日
裁定书案号:(2023)琼 02破申 12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凯撒晟和提供的审计报告,凯撒晟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凯撒晟和作为知名的旅游企业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凯撒晟和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三亚凯撒同盛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凯撒晟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三)法院裁定受理凯撒体坛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席杰民
(2)身份证号码:1101051961XXXX7133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 10月 28日
裁定书案号:(2023)琼 02破申 11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席杰民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凯撒体坛提供的审计报告,凯撒体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凯撒体坛具备破产原因。席杰民提交的材料显示,凯撒体坛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凯撒体坛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席杰民对凯撒体坛国际旅游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四)法院裁定受理新华航食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PP5Y
(3)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上城 83-10105室
(4)法定代表人:韩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日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 10月 28日
裁定书案号: (2023)琼 02破申 10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新华航食提供的审计报告,新华航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新华航食具备破产原因。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新华航食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新华航食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对北京新华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五)法院裁定受理北京凯撒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54222056
(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号院 5号楼 1至 7层 101内 5层515号
(4)法定代表人:曹剑
(5)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计算机技术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影服务;租赁音响设备、影视设备;市场调查;产品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旅游信息咨询;销售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I、II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玩具、服装、鞋帽、灯具、舞台灯光音响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舞台灯光音响设计;教育咨询;网络文化经营;出版物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 III类医疗器械;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 10月 28日
裁定书案号:(2023)琼 02破申 9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北京凯撒提供的审计报告,北京凯撒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北京凯撒具备破产原因。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北京凯撒作为知名的旅游企业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北京凯撒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北京智盈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

(六)法院裁定受理同盛旅行社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63435022
(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 22号院 1号楼商业部分 4层 21号 (4)法定代表人:付玲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日用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杂品销售;箱包销售;票务代理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 10月 28日
裁定书案号:(2023)琼 02破申 13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同盛旅行社享有到期债权,因同盛旅行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对同盛旅行社进行重整。根据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同盛旅行社提供的审计报告,同盛旅行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亚中院认为同盛旅行社具备破产原因。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同盛旅行社作为国内知名的旅游企业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同盛旅行社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北京上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凯撒同盛旅行社(集团) 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七)法院裁定受理易食控股重整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PP5Y
(3)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上城 83-10105室
(4)法定代表人:韩玥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鲜肉批发;日用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法院裁定受理情况
受理法院名称: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3年 10月 28日
裁定书案号:(2023)琼 02破申 14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可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本案中,三亚中院已完成相关报批手续。根据前述规定,三亚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申请人西安醇珍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被申请人易食控股提供的审计报告,易食控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易食控股具备破产原因。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食控股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易食控股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性。

受理西安醇珍食品有限公司对凯撒易食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管理人
2023 年 10月 30日,公司收到三亚中院《决定书》【(2023) 琼 02破 3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4号】、《决定书》【(2023) 琼 02破 5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6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7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8号】、《决定书》【(2023)琼 02破 9号】,三亚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指定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 7家公司管理人。

(二)管理职责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夏律师、许律师;
联系电话:17384944756、17384944565(工作日 9:00-12:00,14:00-18:00); 联系邮箱:kslyglr@163.com;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123号鸿联商务大厦 9楼 B区; 邮政编码:570100。

三、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4月 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因三亚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 2023年 11月 1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凯撒”,证券代码仍为 000796,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二)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
三亚中院许可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 7家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三亚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陈杰
联系电话:0898-31274332
邮箱:Tosun@caissa.com.cn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 123号鸿联商务 9层
(四)其他影响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0条、第 9.4.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一)因公司 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0,485.59 万元,且 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 2023年度出现触发《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条规定“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亿元;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因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9.3.7条的规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三亚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三)三亚中院定于 2023年 12月 1日上午 9时 30分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凯撒旅业及凯撒旅业子公司凯撒晟和、凯撒体坛、新华航食、北京凯撒、同盛旅行社、易食控股共 7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及子公司的债权申报工作尚在开展中,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四)公司及管理人已与联合体产业投资人青岛环海湾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湾文旅”)、青岛鲁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预重整投资协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年 9月 13日披露的《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若后续公司顺利完成重整程序,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环海湾文旅,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青岛市市北区国有资产运营发展中心。公司控制权是否会发生变更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相关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三亚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4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9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0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1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2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 13号】、《民事裁定书》【(2023)琼 02破申14号】
(二)三亚中院《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3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4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5号】、《决定书》【 (2023) 琼02破 6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7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8号】、《决定书》【 (2023) 琼 02破 9号】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