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璞泰来: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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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增加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所需的款项,之后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26号文《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706,79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次发行价格为90.55元/股,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59,149.9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50.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8,699.64万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11月25日到位,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 2020年 11月25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453494_B03号验资报告。

(二)2022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1号),公司本次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1,787,55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20,599,750.64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469,795.8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15,129,954.8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11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70036285_B01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使用情况
(一)2020年非公开发行投资计划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 投资金额
1 年产5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建设项目 101,400.00
2 收购山东兴丰49%股权 73,500.00
3 年产5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石墨化项目 42,800.00
4 年产24,9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 71,000.00
5 锂电池隔膜高速线研发项目 27,800.00
6 年产高安全性动力电池用新型涂覆隔膜50,000万平方米项目 30,900.00
7 补充流动资金 111,299.64
  合计 458,699.64
截至2023年10月末,上述项目累计投入金额401,731.07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71,591.77万元(含本年利息净收入)。

(二)2022年非公开发行投资计划
根据《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并结合各募投项目的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进行的调整,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披露的《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7),本次募集资金计划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年产10万吨高性能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建设项目 125,545.00
2 年产9.6亿平方米基膜涂覆一体化建设项目 75,968.00
3 补充流动资金 80,000.00
  合计 281,513.00
截至2023年11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450,450,616.84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450,450,616.84元。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部或者采购部等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上述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二)具体办理支付时,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或自有资金等方式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完整留存相关票证、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资料,按期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按月汇总并定期抄送保荐人,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

(三)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上述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进行,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事项的内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及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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