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沙依巴克区支行副行长被警告及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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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新金监罚决字〔2023〕41号,陈亮(时任乌鲁木齐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简称:乌鲁木齐银行沙依巴克区支行),其时任乌鲁木齐银行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对该支行贷款管理不尽职,未按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形成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对陈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7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乌鲁木齐银行沙依巴克区支行副行长被警告及罚款7万元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