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127544.SH PR张家界
1780170.IB 17张家界专项债
133113.SZ 21张家 01
184155.SH/2180499.IB 21张家界/21张家界专项债 01
184388.SH/2280218.IB 22张家界/22张家界专项债 01
184418.SH/2280248.IB 22张经投/22张家界专项债 02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
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子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传票,诉讼事由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被告一”)、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被告二”)、李旭金(以下简称“被告三”)、程鼎(以
下简称“被告四”)、深圳中电嘉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
告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分行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所有《固
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
即到期,并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37,000,000
元、利息14,147,343.9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按照年利率
8.82%(罚息及复利利率以贷款年利率5.88%上浮50%计算)向原
告支付罚息及复利(暂截止至 2022年 11月 03日,罚息为
10,871,997.5元、复利 2,851,001.41元,此后罚息以本金
137,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4,147,343.95为基数,均
按照年利率8.8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
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7,150,000元(违约金以贷款金额
14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5%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
被告二所持有的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45%的股权、
原告对被告五所持有的张家界市中电嘉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55%
的股权及相应权益享有质押权,并就该质押物处分后的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被告一的
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
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实现
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用
及其他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6.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支
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370000元;7.请求依法判令
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公告费等)。以上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72,390,342.86元。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目前该案已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
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处理,尚在审理过程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完成判决,
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具体影响。
公司目前整体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目前暂未对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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